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这个经济补偿,到底如何操作呢?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不知道是否准确,若有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更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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