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有人就认为,对于试用期员工,不能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不能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一致而解除(第40条第三项),亦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第41条)。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不限制双方合意解除,故用人单位可以跟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故HR们要记住,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要通知工会,辞退试用期员工更要记得通知工会,否则,会认定为辞退程序有瑕疵,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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