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文章,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具有必要性,且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先说必要性。为什么要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没有达到用工单位的标准,但是表现也不是太差,如果表现太差,就根本不需要考虑延长的问题,直接开掉就可以了。之所以要考虑延长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表现还可以,现在人员不好招,开掉有点可惜,想继续考查一下,通过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看是否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但是我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这么麻烦,既然想留,直接转正就得了。既然认为孺子可教,转正以后一样可以培训,帮助员工成长进步,一样达到目的。这样员工会更努力,也没有思想负担,效果可能更好。当然,转正时必要的谈话等程序还是要走的。我们来看看结果,两种可能,一种是员工通过培训,达到了公司的标准,皆大欢喜。这种情况为企业节省了成本,变更合同,第二次考核等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员工没有进步,没有达到公司的标准,确实不能用,那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就可以了,由于用工时间不长,也补偿不了多少钱,不到半年时间,补偿半个月工资,新员工半个月工资能有多少。我估计与延长试用期的成本差不多。既然如此,延长试用期就没有必要了。
再说法律风险。因为法律规定,一个人与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通过变更合同的方法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约定了二次试用期。现在全国各地执法标准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仲裁庭很可能不会承认,企业就可能败诉。如果劳动者说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变更合同的,说是为了保住工作,违心的同意延长试用期,这样企业举证就更麻烦,败诉的可能性就更大。
既然延长试用期没有必要性,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我们还去做它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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