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哺乳假是法律为保护生育妇女及婴儿的权益,在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一种法定假期的法律规定。具体休假时间要看各地方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而对于已休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年休假,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同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也并没有列入年休假免除范围内,因此单位认为年休假可以并入女职工已休哺乳假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剥夺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因此,若职工要离职,公司应该在离职前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或者依法支付员工未及时休假的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按日均工资的3倍支付)。同样,对于单位其他员工来说,若公司不想增加支出,应该合理安排员工依法休年假,否则应支付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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