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三期是:孕期,育期和哺乳期。工作中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践大多也是这三期的纠纷。有国家出来的法规,有地方出来的条例。所以在讲管理办法之前,我想先把效力讲讲:劳动法律法规适用有三大原则:一、法律层次适用原则。1.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与上海市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一样,上海市通常都是适用上海市地方法规(如人社部与上海市关于医疗期的不同)。二、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当出现几项同级别效力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原则。三、新法优于后法原则 同级别效力的法律法规,新制度的效力大于以前制定的。我在上海工作。当看到老师说的条例的时候,我查了一下上海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实施)而老师讲的条例是2012年施行。所以对于上海来说,应该按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来执行。
我们公司女职工不多,但是对于三期管理我还是想说说自己的想法。首先,对于三期管理至少要按法规走。人事是从事人的管理活动,要人性化,在这些福利、待遇当中我们应该按法规来保证(提高应该还谈不上)员工的满意度。然后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的情况再有其它的管理办法来提高满意度。对于三期的管理:招工退工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以三期为由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也可以,做好经济补偿的预算,还有接下来进行该岗位招聘的预算。这个时候人事应该建议公司按规定走。 薪酬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这里的降低工资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休产假之前上班的日子、产假回来哺乳期的时间段,不能因女职工的劳动量减轻、劳动时间减少而降低工资;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扣工资;在没有上班的产假期间,单位参加社保的,去社保中心办理生育补贴,然后社保中心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该职工平均工资,公司可以不发工资,若没有参加社保,公司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产假期间社保公司和个人还是要按时缴纳,产假,产前休15天,顺产产后73天,剖产外加15天,多胎一个外加15天,依此类推;特殊情况就是流产产假,孕满4个月产假42天,未满产假15天。现在国家已经开放二胎政策了,所以只要不是第三胎,三期女职工应该都会享有这些权利的。上面讲的是理论,在实际中,人事要做好各类证明的存档,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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