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员工作为企业里一种特殊群体,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等方面均需要格外小心,稍有管理不慎极易引发劳动纠纷、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品牌形象,根据案例内容,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浅淡下我个人看法。
首先从国家法律层面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强化了对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三期员工,其中该部法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此条规定反映出来结论似乎是所有女职工在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很多女职工极易错误的认为在三期内出现任何违纪行为均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换句话说三期员工违纪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然可以解除,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方法有很多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上准确注明,在员工入职或培训期间由员工本人签字确定(盖手印),存档备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加强三期员工关怀和必要的沟通,从员工角度去考虑问题,告知员工对于其本人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解答员工在生育报销方面的问题,积极办理各项生育报销事宜,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最后我想提一点,不要在三期员工休假或在岗的时候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方可调整,岗位调整不代表薪酬随之浮动,要保持员工薪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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