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2)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信息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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