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工伤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无法进行工伤认定。”邱律师还说,《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里也仅仅规定了参照工伤处理原则,前提是职业伤害,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职业伤害有待商榷。
实践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又签订返聘协议的,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如果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处理。
因此,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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