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女员工,尤其是一名女性HR,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必须要认真学习,因为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我很喜欢“三期女工管理常识和常见问题”这门自选课程,老师讲解的非常清楚。关于本节课程中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已休过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经过学习和查阅相关法规,答案是:
在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后,仍享有年假福利。公司应依法安排员工在离职前补休或者向其支付未休的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5天*300%的日平均工资)。 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另外,看到评论中有人说员工的产假和哺乳假一共休了9个半月,再支付3倍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庸人单位来讲很亏。我不这样认为,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这三种假期均需要员工先提出申请,只有产假是非批不可的,而哺乳假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给予员工每天1小时哺乳假至小孩满一周岁啊!这样既不耽误工作,还可以劝员工补休年休假,就不用支付3倍带薪年休假工资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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