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及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1)公司连续工作期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病假在 1 个月以内(不含 1 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节 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一个月,并在三个月内的,实行医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 3 个月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结束,公
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六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6 个月。病假在 1个月以内(不含 1 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节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一个月,并在六个月内的,实行医 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六个月 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结束,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 10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9 个月。病假在 1个月以内(不含 1 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 节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二个月,并在九个月内的,实行医 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九个月 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结束,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 15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12 个月。病假在1 个月以内(不含 1 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 节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三个月,并在 12 个月内的,实行 医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 12个月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 结束,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 18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18 个月。病假在1 个月以内(不含 1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 节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六个月,并在 18 个月内的,实行 医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 18个月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 结束,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 20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24 个月。病假在1 个月以内(不含 1 个月)的,出勤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不含公休日、 节假日)作相应扣减。病假假期超过 12 个月,并在 24 个月内的,实行 医疗期薪资,月度薪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假期超过 24个月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医疗期 结束,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病愈恢复工作时,需提供医院证明。复工以后,旧病复发或另 患其他疾病需再次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但如果疾病未愈,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而提前复工且短期内再次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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