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协商一致才可变更职位与薪酬,变更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在无医院证明和员工同意的两个前提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以及薪酬。
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不同岗位、职级设定不同等级的薪酬,并在制度或合同中约定“一岗一薪,薪随岗变”,为调岗调薪设置制度依据。
2、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孕期女员工纳入考核体系,当出现身体状况不符合该职位要求、工作内容不适合孕期女员工健康时,由管理人员找员工进行协商调岗事宜,并以健康要求与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3、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特殊时间给予更多关怀与帮助,对建设企业文化与树立企业形象都会有所帮助,同时还可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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