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三期员工的管理应该还是可以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结束给予一年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而在实际操作证,对于其它一些应该能享受到的却没有更改。我们是在江苏,适用江苏关于晚婚晚育增加30天的产假,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采纳这一条款,直接回答省政策到地方早来的,在地方不适用。那为什么其它单位就适用呢?另外,对于孕期的管理也存在问题。需要本人提出,才能够适当调整劳动强度较轻的工作,另外,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给予1小时的工间休息也没有。至少,在我本人的经历来看就是,在怀孕5个月开始调至公司前台,一人兼职两份工作,同时薪资不变,每天一楼至三楼不定时收发快递等,直至我休产假。如果无法完善制度的管理,我想员工对于公司的向心力也会慢慢减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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