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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劳动者杨某入职至某国有企业,在保卫室任保安员,其岗位职责为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安全开展生产,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末,该国有企业按照《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保安员绩效管理 (考核) 办法》对杨某进行考核,因杨某2021年8月在工作岗位上睡觉,企业对杨某2021年度的考核结果给出了“不合格”评价,并向杨某送达了《考核结果通知书》。
2022年1月根据《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该企业将杨某纳入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安排杨某参加待岗培训及随后的复岗考试。杨某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其主张2021年8月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系领导同意,故其拒绝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待岗培训,也拒绝参加复岗考试。随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保安员岗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6000元。
经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保安员绩效管理 (考核)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均经法定程序出台,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驳回劳动者杨某的仲裁请求。杨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用人单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待岗培训、复岗考试的安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己讼灯笠倒芾砣坝霉ぷ灾魅ǖ奶逑?,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并无不妥。而杨某主张的其睡觉行为属领导同意后的行为,该主张与保安员保障安全的岗位职责要求不相符。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体现在企业用工规划和用工管理的方方面面,办案机关要在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法合理行使。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依法保护,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有序进行,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楼 成魔
杨某要恢复岗位和工资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公司的支持材料已经证明他不胜任这个岗位了,
但是杨某如果要诉求去待岗当月和那几个月的薪资,那就看公司给没给杨某待岗资料并签字,上面有写明薪资调整了,还有后续的待岗培训和考核的接受行为也可以没有签字文件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