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丁某系某服务公司员工,根据合同约定,丁某被某服务公司派至某中医院从事保洁服务。2023年9月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丁某从宿舍前往某中医院上班,在打卡签字过程中,丁某不慎受伤。2023年11月2日,丁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丁某受伤属于工伤。某服务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某于2023年9月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从宿舍去单位上班,其打卡签字行为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预备性工作,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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