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老师讲解分享
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第39条中规定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通常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也就是上面的第一条规定,这里不能光用说的而要举证,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利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这个举证是关键。
同时老师所讲的正确的书写《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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