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劳动合同法》第17条,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本案例中,单位在没有征求林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通知林某调岗且调薪,变更工作内容,显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林某有权要求单位恢复原有工作岗位并补足工资差额。同时,对于“三期”员工,公司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体系,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孕期员工真的无法胜任工作时应合理调整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工作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并对“三期”员工给予应有的照顾,树立正确的用人理念及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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