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遗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明确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办法,女职工入职培训时,将此培训到位。
实际操作中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孕期需提供[结婚及[准生证],可以享受产前检查假间;产假及哺乳期需提供宝宝的[出生证];这些证件必须是相关政府机关颁发,将原件提供至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确认真伪后复印存档,将原件退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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