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目前对女员工三期的管理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学习了本课程后,意识到即使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还是有必要并且必须指定规定的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1、“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提醒员工,身体出现不适不能停留在口头或者自己的主观说辞,凡是以权威机构的证明为依据。同理,公司在面对三期员工因身体不适而提出的在国家规定范围外的关于减少工作内容、缩短工作时间等要求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
2、课程中几个案例都提到了在管理三期员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据: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等。很明显,2012年4月18日颁布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并没有直接要求员工在三期享受相应的待遇时,提供以上证件。但是,公司可以在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提供,而且人事行政部门一定要予以核实。只有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才能证明该员工结婚、怀孕、生子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企业是有义务维护国家相关法规,劳动保障部门也会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
三、希望在后面的课程得到解答的问题:
1、生育津贴是发给员工个人的还是发给企业的,企业不发放给员工是否合法?
赞同
1
1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
1楼 羚子
我们现在就是遇到很多这样的问题 公司给她产假批准,回来岗位不在,安排其它的岗位,员工不接受,但是没过哺乳期,又不能劝退,再介绍其它工作 她还是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