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待发薪资按发薪日正常发放。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有一句“甲方给乙方发完工资及补偿金X元后,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但是公司未能按时发放补偿金。
现员工仲裁,仲裁理由:公司未按协议按时发放工资及补偿金,协议失去效力,要求主张更多权益。
有实操经验的小伙伴 请说说这个情况法律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啥更多权益?
协议并没有失去效力,只是企业未按时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并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者失效情形。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监察处理后仍未支付,可以要求50%-100%赔偿
具体如何认定,关键要看员工掌握的证据材料。如果员工持有充分证据,即便已签订相关协议,仍可能在仲裁中主张权益。因此,一方面取决于员工提供的举证材料,另一方面也要看仲裁员的最终裁量。
补充:公司愿意尽快发补偿金 。 现在担心其他的权益:加班费、社保未足额补缴等等 会如何认定。
公司未按时发,就这一条就没理了,别谈法律支持了。赶紧把钱发了就行了,其他权益可以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