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咖,我公司一位年薪制领导,职务为副总经理。执行的是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年底根据其岗位系数以及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进行年薪结算。该领导工作业绩突出,本年度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通知要求,要提高薪酬待遇。目前的疑问点是:其岗位系数在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的时候已经确定,无法修改。经营业绩考核分数根据考核方案逐条计算,不能随意增减,年薪基数是参照单位负责人的标准。我们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提高其薪酬待遇。
特事特办,全国劳模那是多大的殊荣,单独特批一个杰出贡献奖之类的不行么?灵活把握,不要死钻牛角尖,得学会变通!
在所有这些之外,直接给一个单独的贡献奖励就行。
利用激励上限??:将年薪基数中激励部分拉满至30%(需符合考核)
不知道你们推长期激励没有,配套股权激励、项目跟投等,是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也不违规。 再或者,你们可以试试向gzw申报专项荣誉,争取奖金
除非你们前置的那个会愿意担一下,董事会再担一下。还要报上级批,还不能还有举报等。没办法,国有企业就是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