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原来编制3人,因为业务开展,现在需要减下来一个人,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哪条来进行解除呢。如果协商不一致,是不是需要支付2N的赔偿呢。
协商解除
哪条也不适用,这明显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么调岗,要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公司但反面解除了,就属于违法解除,那么确实是需要2N的。所以,能多给点就多给点,来个+1或者+2的,如果真不行,公司也的确不想要这个人了,那就单方面解除吧
因为楼主问的是可以用哪些条款,所以我给你列一下,你看看哪个更合适你们公司,或者咱们可以近一步交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楼主已经说了协商不一致了,所以三十六条排除;三十九条总归是不好的,其实也不是很建议;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比较适合你们现在的情况,可以考虑使用;四十四条看运气了,如果正好有一位合同要到期,直接解决各种问题。
哎,我最近就在干这个事。用的经济性裁员。但我们的情况是一下子去掉十人以上。上报工会、相关单位。拿着公司决议跟员工谈,都是以N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