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难题了,请各位大侠赐教:先谢了!
XX,我公司试用期员工;2013年9月2日上班,试用期三个月。
事实一:2013年9月4日,受公司指派和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途中造成超速50%违章一次,需要扣12分,罚款1000元。根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需自行承担交通违章责任和罚款,可XX一拖再拖,采取说谎、欺骗、耍赖的方法对付公司,在公司期间每次询问每次总有说辞,最后不理会不见面,一直不予办理。
事实二:2013年12月6日,在公司等待XX解决自己问题期间,XX非但没有解决自己的问题,反而做出了:利用曾是公司司机的身份,冻结了由公司支付费用正在使用的加油卡使用权的匪夷所思的事情,占有了公司利益(卡内余额:5704元)。
随后,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联系该员工,要求该员工回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未果;不得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和公司领导前后2次6人次前往该员工家中,和家长见面商谈以求问题的解决和孩子今后能够健康成长,均未果。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被迫申诉至劳动仲裁,可劳动仲裁只受理了“事实二”部分的申诉主张;
对不受理的“事实一”部分,公司随即递交给了法院,可法院只是先把材料收下了,说:有可能立不了案。
天啊!最后指望的法院都这么说? 亲啊!请赐予你们的经验和智慧,整出一个方法来。
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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