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或加班费引起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争议不少,关于加班需要填写申请单并经领导审批而不是员工私自加班、员工要有实际的加班行为(比如有加班的上下班打卡)等,相信许多HR都会协助用人单位完善此项规定,这里就不去细说。只想说说其他与加班或加班费相关的十个小问题,与各位同行交流:
1、加班费基数
我们知道,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加班费=基数*加班天数*系数。其中基数,要先看劳动合同有无相关的约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劳动合同对基数没有约定,则应按用人单位给员工支付工资时的应发工资计算。
2)劳动合同对基数有约定,如约定的基数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约定计算。
3)劳动合同对基数有约定,但该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不适用,则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另外,也可以直接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应发工资计算,这可以从银行流水或其他途径查实。
2、加班天数
工作日或休息日的加班天数或折算成小时的计算,并不复杂,按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即可,比如:加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算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等。
但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在确定天数时,并不是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来计算,而是以国务院办的相关通知为依据。比如,今年国庆假期为10月1日到8日,但法定节假日是10月1日到4日,而不是10月1日到8日。1日到4日加班的,加班系数为300%,且不能调休;5日到8日加班的,先考虑调休,不能调休的,加班系数200%。所以,今年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天数为4天,不是8天。
3、加班系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采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加班费时,加班系数的适用为:法定节假日300%,双休日200%,延时150%。
但是,双休日加班,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4、每天加班费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每天加班费=加班基数/月薪天数
其中,加班基数按照前面第1点计算,月薪天数是21.75天,而不是某些单位使用的30天、22天、26天或其他天数。
比如:张三的加班基数为2175元,那么,除数21.75天,张三的每天加班费就是100元。
5、加班一定有加班费吗?
回答应当是:不一定。原因是:
1)标准工时制下,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不管是平时延时加班,还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工时计算周期内,只要其上班和加班总工时,工时计算周期之内,没有超过法定要求总工时范围的,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比如:每周法定总工时为40小时,即每天8小时,每周5天上班。张三今年在国庆期间加班4天,即使这4天是1日到4日即都属于法定节假日,只要本周张三实际工作的总时长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张三这四天的加班费。
如果在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即便该加班时段属于法定节假日,但只要该周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0小时,原则上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3)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任何时候加班,目前根据不少地方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6、兼职有加班费吗?
回答:不一定,原因是:
劳动合同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虽然用工方式不同,但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都是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通常讲的兼职,适不适用加班的规定,国家没有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也存在差别,主要有两种:一律适用,一律不适用,没有中间模糊的。比如:深圳地区就适用前者即一律适用,北京、湖北、四川等地区采用后者即一律不适用。
但某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或不适用加班的规定,但在该地区高院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思路,这也是需要我们HR留意的。
7、超龄员工有加班费吗?
回答是:没有,因为:
超龄员工,是指员工年龄已经达到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具体来说,超龄员工,目前是指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0周岁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
由于他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受相关民法的约束,2021年元旦后就是受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约束。
因为国家加班制度的规定,要求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当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时,则不适用于加班制度,用人单位也无需向他们支付加班费。
8、综合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时的加班,加班费计算系数适用150%。
当然,在同一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时间,就是指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时间,而不是其他或更长的时间。
什么是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0小时。比如:张三本周工作48小时,在综合工时制下,按照150%的系数计算加班费的时间就是48-40=8小时。
9、补贴/年终奖计入加班费吗?
回答是:不一定,原因是: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明确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时直接适用该基数就行,现在讨论的是没有约定基数情况下,补贴/年终奖如何处理。
在法律层面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在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各种津补贴、年终奖是否计入加班基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分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如果津补贴发放具有全员性、日常性,例如每月都会向全体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则应当计入。相反,如果只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发放的,例如年终奖、高温补贴等,没有全员性、日常性,则应当不计入。
10、加班费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是一般性的条款。因为该条第4款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第4款是特别条款,当同时符合第4款和第1款时,优先适用第4款特别条款的规定。一般而言,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适用第4款的特别规定。
所以,在员工没有离开用人单位时,员工可以主张在职期间所有年限的加班费,没有时效限制,而且随时可以主张。但是,当员工离职即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员工也可以向用单位主张加班费,但超过1年时段的加班费,由于仲裁时效已经超过,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庭或法院依法一般应予采纳。
以上小结,既是经历所感,也参考了一些实际案例,如果有出入或不同做法的,欢迎拍砖和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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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开疆扩土丶丶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问题,这三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其实又不大。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讲确实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一般都有地方法规,所以劳动合同中即便有约定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法定大于约定。所以个人认为加班费基数还是多找找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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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李如风
不会真有很多公司是按这个支付的加班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