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哺乳假不计入年休假,同时也不满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企业就应该安排休完哺乳假员工的年假。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多的企业都没有注意到这点,都跟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认为员工整年的工作时间过少,再休年假公司就亏了一样,殊不知,到最后吃亏的反而是自己。这样的问题也同样发生在我们公司,公司规章里写明休产假、哺乳假或护理假不再享受年假。虽然经过工会和职代会同意,公示给员工,但当它跟法律条文冲突的时候,那又该谁买单呢?
所以,我们在平常的管理制度中,应该在谨慎一点,而不应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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