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建立管理手册,里面规定女工产假只适用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员工,超生者后果自负。前提都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员工”方可享受三期待遇。若原因是员工未提供有效的证明依据,比如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的、或是延长产假时间或乳时间等等,未得到单位的支持,并没有明确在规定上是否按事假处理,有些超生的女职工只能按事假处理。生育可不是疾病,故暂不能以病假形式处理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假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
另外延伸到一个问题,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除协商一致变更以外,原则上应当恢复原岗位原待遇。任何情况下,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除非协商一致。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