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原文, 就自身公司存在问题,思考如下: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吃衅吒鲈乱陨系呐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strong>
目前所在公司管理,一律将产前检查记作病假,虽然最终扣款和产假一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无绩效),但以后工作应严谨,改进,考勤存档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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