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到现在已经近20年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到现在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我国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我国的地理区域分布来看,沿海地区的法律意识强,而内地相对较弱;从企业规模大小来看,规模越大的企业法律意识越强,规模越小的企业法律意识越弱;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营企业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较好,而民营、小私营企业在劳动法的执行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以前服务的一家公司,从我入职到离职自始至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同事也没有任何人签订劳动合同,我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老板建议尽快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但老板总是遮遮掩掩不想面对和正视这个问题,之后和我公司的法律顾问专门就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向老板进行了汇报和沟通,但还是没有结果,最后我也就放弃了。民企的老板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单位就带上了枷锁,对员工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殊不知这样不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离职后要求企业支付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则在仲裁或法院判决后企业必输无疑。
虽然劳动法主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些条款其实还是给企业留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就看我们如何运用这些条款了,我觉得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试用期考核机制,使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理有据;2、建立完善员工奖惩条例,明确哪些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员工入职资料信息一定要完整并妥善保存,如果需要与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在入职资料的真实性方面做一些文章,如果入职资料存在虚假成分,则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以上是自己在涉及劳动法工作方面的简单经验和总结,欢迎批评指正,接下来学习一下其他牛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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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运营官
支持!!加油.
藏羚羊
@风中小小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