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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9大常见问题汇总,HR再也不用挨骂了

人力学苑 2023-12-20 13:54 231 阅读

实务中,调岗调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HR也常常因此被搞得“里外不是人”。

今天为大家总结了调岗调薪纠纷九大常见问题,希望对HR有所帮助!

1

单位做出调岗决定

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

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

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单位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任职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3

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用人单位

调岗能不能随意进行?

岗聘分离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举措,目的是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发挥员工积极性,通常在聘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岗位,仅约定“以岗位聘任书”为准。

相比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而言,实行岗聘分离的单位将约定内容转化为规定内容即把岗位的确认权收归单位,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也当属于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员工既认可岗位通过聘任书确定,应当参照执行。

4

员工不服从调岗拒不到岗

能不能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5

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

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06

再次录用的员工

调岗后能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员工离职后重回原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参考《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

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

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7

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

能不能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8

部门取消

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9

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

能不能同时调薪?

一般情况下,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调薪权利的滥用,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本文来源人力学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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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调岗调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HR也常常因此被搞得“里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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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做出调岗决定

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

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

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单位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任职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3

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用人单位

调岗能不能随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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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而言,实行岗聘分离的单位将约定内容转化为规定内容即把岗位的确认权收归单位,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也当属于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员工既认可岗位通过聘任书确定,应当参照执行。

4

员工不服从调岗拒不到岗

能不能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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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5

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

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06

再次录用的员工

调岗后能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员工离职后重回原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参考《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

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

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7

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

能不能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8

部门取消

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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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

能不能同时调薪?

一般情况下,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调薪权利的滥用,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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