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三期”内的女职工触犯这条规定,企业是可以辞退她的,并且不用作补偿。但辞退员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
1、放事假。既利于员工保胎又能减少公司的成本。
2、调岗。其实对于迟到的管理意义不大 。
3、考勤制度。迟到扣罚全勤奖、迟到多久扣多少钱等办法。与员工的实际利益挂钩。
4、辞退。根据规章制度及充分的迟到证据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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