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HR,行外的人都认为是一个权力部门,员工从进到出,任由我们主宰。殊不知光鲜的外表下,我们有很多的无奈?!安幌氲辈梅斓某硬皇呛盟净?,在HR界同样有一句戏言:没有开除过员工的HR不是好的HR。小杰工作六年间,有幸在工作第一年就遇到了公司开除员工的情况,也被领导授权劝退员工。
一、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了,但是想让员工提出来。
案例回顾:单位有个食堂炒菜的师傅(吴师傅),因平常和老板合不来,老板早就不想要她了,但是又不想主动说出来,不想赔偿。在吴师傅三年合同快到期2个月前,我向老板汇报,需不需要发出一个通知书,确定是否还和吴师傅续订劳动合同,得到的老板答复是:我们先缓缓,先不要主动提出来,要不然就被动了,估计吴师傅也不想干了,等到了劳动合同到期时估计她自己也就不签了。当时我就听了老板的话,“按兵不动”,劳动合同到期后,吴师傅主动找来我说不干了,我当时就和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过了几天,吴师傅的家人就把我们的厂门给堵了,说是公司带她不好,天天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还一直再骂老板的不好,后来我们报警,警察出面,当时劝走了吴师傅一家人。这件事,自我从这家公司离职时,吴师傅总是隔三差五来公司小闹一闹,最终有没有很好的解决我也不得而知了。不过,听过这个厂子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最终也关门了,这个事情应该也就没有下文了。
案例总结: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没有很好的做出解决的办法,在发生与员工的矛盾时,不能很好的与员工进行沟通,人力资源工作受老板的意志影响较大。在一些私企,为了不给员工赔偿,人力资源部千方百计“算计”员工,对员工关系的稳定造成了隐患。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想让员工按照当前的情况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单位想劝退员工,但是不想补偿员工,让人力资源部和员工谈判,劝离员工。
案例回顾:单位是一家在开发区的工厂,离市区比较远,为了方便在市区的员工上班,单位买了一个班车,因此招聘了一个大巴司机,当时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岗位就明确写了大巴司机,工作方式就是每天从市区开大巴车到厂区,下班从厂区开车到市区。由于经济不景气,公司成本增加,决定给予市区上班的人员交通费报销,停止公司大巴车的运行。由于当时,司机王师傅是专门为大巴车招聘的,具有大巴车驾驶证的人员,且王师傅本人家也在市区居住。现在,公司希望王师傅调整岗位,作为公司厂区的小车司机,负责厂区行政人员出去办事时用车。我被领导授权去和王师傅谈,希望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是王师傅不同意作为行政司机(行政司机有时需要加班,且王师傅认为自己是有大巴车的驾驶证的,当行政司机有点大材小用)。我将此事向老板汇报,老板希望我能劝退王师傅,且不承担赔偿。平时我和这个王师傅关系还不错,就和王师傅商量这个事,王师傅其实也不想干了,只是暂时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我自己也留了个心眼,没有和他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样怎么样的。和王师傅聊的内容主要是:现在班车也不发了,每天做到公司也没有什么事,工资也不可能上涨,没必要在这儿混着,浪费了大巴车的驾驶证之类的。最后答应多给他半个月工资,在月中就让他离职了。在离职那天我又和他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协议里说明了公司已经给了其补偿,没有任何劳动纠纷之类的。王师傅顺利的签了字。这件事算是了结。
案例总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例,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得到的授权就是不能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给工作带来了难度,王师傅是比较好说话的,而且对法律也不是很懂,在处理本案例时也是利用了这些,否则真是不好处理啊。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私企里面比较常见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不能按照法律的流程来解决人员的去留问题。炒人不难,难的是完全不按照法律来炒人,这就给我们人力资源工作者带了矛盾。有时真的是昧着良心干事,真的是走的是别人,痛苦的是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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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大笨熊的小迷糊
感同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