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具体的案例,来一个对症下药的解答吧:
该公司独立核算的部门,可能在管理上有没有太严谨,造成了目前效益不好人员就乱了的状态。
1、对于请病假员工,有几种情况:
A、核实病情,是效益不好借病遁的假病假,还是真病假,完善请假管理。基于案例分析,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大,一定要从严管理,减少对其它员工的影响。如果公司有医务人员,让其对病假者复诊和审核是最好的。如果没有可以去医院进行确认讲明其可能要负责的法律追究,在不正规、或有关系的医院开个病假还是有可能的。
B、真病假,是什么病得区别处理。在医疗期内的,暂不能解除,医疗期满后,依法进行: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对于旷工员工,
A、首先在制度(员工手册)上有明确规定,可按规定执行;
B、出于人性考虑,对于“失踪”者还是要多方联系一下,包括联系一下家庭成员,万一人家真失踪出事呢;
C、解除有法律效力的做法是,把解除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寄到他户籍地址或入职时填写的常住地址,在投递单上注明里面是解除通知书,把投递单保留好。在法律上就是有效力的送达了。不需要登报、公告什么的了。
D、在通知单上注明的话,可以把当月工资暂时不发,办完离职手续再发,旷工日工资当然是没有啦。
解除旷工员工合同,应如何操作?
主题描述 小江刚刚入职吉林的一家加工制造企业,担任人事专员。公司有个独立核算的工程部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效益不好,有两个员工就不上班了,一个还请了病假,另一个就直接旷工且联系不到本人。因为还没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为他们交纳各项保险。这两名员工的行为既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且也在员工当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人资部门与工程部门领导商量后,决定辞退他们,并把具体的事项交给小江来操作。
面对这种情况,小江该采取何种方式解除此类员工劳动合同,来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为企业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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