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未满十年,入职未满一年,现患甲状腺癌,其医疗期最长多久?医疗期过后如何处理?薪资应如何发放?
王泽强 2023-12-25 09:01 回复 赞(0) 7楼
1、以当地政策为准一、员工医疗期规定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迹陪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伏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姿厅蠢
4、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确定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期一般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是不能痊愈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12-24 09:57 回复 赞(0) 5楼
特殊疾病医疗期是否至少24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该条规定的理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否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观点不一,部分梳理如下:
(一)未予明确:原劳动部、上海、北京的规定
1.原劳动部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规定: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至少享有24个月医疗期。
3.北京
北京地区未有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至少享有24个月医疗期。
对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下医疗期的期限,尽管以上观点未予明确是否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从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仍给予劳动者24个月的医疗期。
(二)非必然享有24个月医疗期:广东、浙江的规定
1.广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条规定: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3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
2.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三)必然享有24个月医疗期:江苏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三条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中法[2008]238号)第十八条 规定: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
越城李某某 2023-12-23 17:23 回复 赞(0) 3楼
一、医疗期时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则医疗期为三个月。
医疗期间的工资,因该员工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则按照月度工资60%核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医疗期后处理:
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结束劳动关系。
大鹏小菜 2023-12-23 15:13 回复 赞(1) 1楼
1、建议楼主确认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定或口径。很多地区对于患癌的员工是直接给24个月医疗期的。甲状腺癌治愈率挺高,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休息这么长时间的。
2、至于医疗期过后如何处理,一看员工的情况,员工的身体恢复的怎么样了?能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二看公司的情况,公司是否有其他适合的岗位安排给员工?公司想不想继续要这名员工?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或者公司不想要这名员工了,可以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休假在医疗期内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公司在这一前提下自行规定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