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世,请假回家置办丧事无可厚非,结果回来后却被公司辞退?员工和公司都各执一词,究竟谁对谁错?一起来看看!
案件简述
陆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6日,陆某因父亲病重,向主管提交了请假申请,时间为1月6日-1月13日,第二天,陆某因集团公司驳回请假申请返回公司, 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就直接回老家操办丧事。 1月14日返回上海,15日开始上班。
月底,公司以陆某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细则》中的内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 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为理由,决定辞退陆某。
陆某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不谈缘由谈规章,机械严苛,公司没有人情味!赔钱!
首先,公司对员工确实有管理权利,但是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使用需谨慎。
陆某请假是因父亲病重,并且提交了请假申请,事由写的清清楚楚。在第二天未获批准后还准备返回公司,因其父去世才回家置办丧事。 事假的性质,就转为了事假和丧假并存,实际上只请了两天事假。 这样公司还不批准,实在没有人情味。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陆某只旷工了1月14日一天,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细则》,也不能辞退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是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继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员工请假事由无可厚非,公司没有宽容心和同理心!
陆某请假后,当天主管就已经同意,下午才将申请报给集团领导审批,第二天才告知没有同意。是公司自己 审批效率出现了问题。
其次,陆某的请假原因不是普通原因,父亲去世回家尽孝是人之常情、孝道所在。 公司不应把丧假和符合标准的事假认定为旷工。 至于14日,确实不在请假范围内,公司认定旷工并无不当,但旷工一天也不至于按照辞退的方式处理。
综上,陆某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系违法解除。 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但是, 谁提出谁举证。 企业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就必须按照以下三点举证,缺一不可:
(1)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即“无故旷工”;
(2)员工没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3)员工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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