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个不太精专的HR从业者,对于劳动法的感触大概就是在几年前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案例,使我对于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
该企业性质类似国企的管理公司,本部员工不超过十五人,员工大都是不同方式的介绍,福利待遇各方面都比较好,规章制度也是无一不少。
暂且称这名员工为小李吧!
小李,女性,已婚未育,公司某中层关系介绍,当时是经理助理的职位,该员工工作很认真踏实,唯一一个问题,经常请病假,且有医院病假条,公司对于病假采取不予扣工资的政策,因此小李几乎每月都要请3-4天的病假,对此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一年后的一天,小李没到公司上班,且没有请假,致电过去无人接听,第二天公司收到一份快递,快递内容是小李的病假条,期限是2个月。公司经研究决定,病假期间发放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然2个月后,小李仍然没有来上班,随之而来的是张医生建议休息半年的假条,公司愕然了。半年里公司仍然照常发房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期缴纳员工的五险一金,半年之后,人事行政部又收到小李的一张怀孕的医院证明,这就意味着孕期、产期、哺乳期要正常支付小李的福利待遇。因公司没有和该员工签订相关医疗期合同,所以在该员工怀孕后更没有权利辞退该员工,就这样被动的让该员工牵着鼻子走了三年多,为此公司付出的不仅仅是支付的工资,还有公司管理者的无奈。
做为一家正规的国企单位,公司经过这件事情,考虑到制度健全的问题,经咨询相关权威部门,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进行修改,特别注重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以此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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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邓期
果断开除或者像办法把她蹦走,就是赔偿一点都比这样赖在公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