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4)】
非过失性解除的内容在医疗期、工作地址、工作内容中已有相关介绍,不再重复介绍,本条介绍与非过失性解除相关的内容。
五、公司可以无理由的解除董事、监事、高管的职务吗?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同样,董事、监事的更换由股东会决定,高管的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对于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既然已经进入到选举、聘任程序,对方同意是应有之意,也即选举、聘任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之后进入选举、聘任程序。
那么,对于更换、解聘是否也要双方协商一致呢?
显然不需要,因为根据股东意志更换、解聘的职权是公司治理中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应有之义,所以公司法对于更换、解聘并未规定需要具体的理由。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时,职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法律考虑,规定似乎发生了冲突。
其实,二者并不冲突,公司法着重于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劳动法更多的是对劳资双方不平等地位的调整平衡。
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一般原则,当出现法定理由时,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法的规定就是变更职务的法定理由。
所以,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无理由的更换董事、监事、解聘高管。
六、公司可以无理由的与董事、监事、高管解除劳动关系吗?
依据第五点分析,公司可以无理由的更换董事、监事、解聘高管,但无理由的更换、解聘是不是就等于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关系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
无理由更换、解聘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更换、解聘后解除劳动关系仍然需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公司法对于更换、解聘职务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仍然要依据劳动法进行。
那么,后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公司做出更换董事、监事、解聘高管的决定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做出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职务的变化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后,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就能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无缝衔接。
总之,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差异只是表象,我们更应看到二者之间的相互补充,在实务操作中做好衔接,合理合法处理董事、监事、高管的职务调整及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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