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焦虑,新的十字路口
新年又会面临选择,有时有选择恐惧症的是别人,有时却看不清自己要走的路,回顾今年,收获不多,考了一个证书,和去年持平。但实际收获却很少。案件处理积攒些经验,但是感觉成长太慢。整天处于焦虑,2018真的要努力了!
年终总结写过很多,但是今年似乎只是忙碌却并不充实,希望明年更好地抓好专业
(一)产品责任案件:
1、针对产品责任案件多发的情况,法务办积极联系供应商举证,积极应诉,加强与法官的沟通联系,针对部分胜诉的诉讼案件赠送锦旗,并附上感谢信,争取法院对职业打假现象引起重视,对于“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销售”的判断标准问题,强调生产商和经营者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我司作为经营者只要证明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就不应判定我司承担十倍赔偿义务。与法院的沟通初见成效,取得胜诉案件 6 件,目前只有铁西区法院有一新起诉案件尚未开庭。
针对目前接触的集团诉讼案件及显现出来的问题,法务办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商超部门目前使用的供货协议模板需要修订,需要规范签署协议的行为。
1、目前存在问题:未按照协议第一条的要求后附商品明细和价格,不利于维护我司利益,保证最低供货价;
2、未按照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请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建立尽快建立相关档案,专人负责,把好进货关和审查义务,商品涉案时也可及时提供相关证照;
3、应在协议第五条增加规定商品质量问题如给我司造成损失的具体解决办法,容易造成产品责任案件发生后我司与供应商的矛盾,建议可以增加“如法院判决属食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甲方可在判决下达的当月对乙方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无异议”的类似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应明确各种应扣除的促销费用具体的扣除时间;
5、第十五条提到了“进场费”,应明确金额和交纳时间;
6、个别文字已脱离本意,与实际不符。如“每次”在协议中的表述是“每月”。
7、可增加乙方迟延送货的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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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大白兔77赵颖
抓到一个法务,行文好简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