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本来不想用这个流行书的名字来当题目的,但实在找不到更贴切的词来形容。才疏学浅、时间紧迫,姑且请各位原谅我借此名当作题目来完成本期征文吧。
言归正传,这次想和各位分享一个实践中的案例,也是目前我们正在打的一个官司,发生在公司下属一家生产型单位,事件的主人公H:45岁,车间一线生产工人,因违纪被公司辞退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公司违法解除一案。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14年3月6日,A车间生产员工H夜班当班期间长时间离岗,导致成品料卷不能及时转运到下道工序,影响了机台正常生产秩序。A车间根据公司制度对H给予警告处分。
2014年3月14日, H上中班时,因操作不当砸坏设备。经生产科报告,A车间主管调看了当时的生产现场录像,可以从录像上清晰的反映了H 14日当班时间砸损设备的全过程。于是到生产现场找到当事人H,并告知H录像上已记录了其砸坏设备的全过程。在事实面前,H还是拒不承认,不但拒绝查看录像,而且态度恶劣。鉴于此,A车间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H当月按操行等级E级,专项考核扣5分并全厂通报的处理,同时要求将H退回人事管理科。
分公司人事科接到A车间要求将H退回的报告后,于2014年3月17日就A车间要求将H退回一事,与H进行了一次面谈(有书面记录和录像)。面谈中, H最终承认了2014年3月14日砸坏设备一事是其本人所为,愿意接受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处罚,并就A车间要求将其退回重新安置一事,表示愿意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同意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承诺以后会好好工作,如有再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就主动辞职。在这种情况下,人事管理科根据分厂岗位需求,与B车间主管取得了联系,拟将H安排到B车间炉台工作,并将相关福利待遇向H做了详细的介绍。
2014年3月18日H到人事管理科办公室表示,已经去过B车间了,提出身体不适应新的工作,同时还提出要求:除了B车间炉台工作不愿意做,其他岗位都可以接受,要求人事管理科给予协调安排。于是人事管理科又根据H的身体状况安排其到综合管理科保洁员岗位,并将岗位工作内容和相关福利待遇都给H做了详细介绍。H又以工资待遇达不到要求为名,拒绝到综合管理科报到。因公司没有其他岗位空缺,所以,2014年3月20日,人事管理科主管与人事专员再一次与H在分厂三楼会议室进行了约谈,向其说明前期调整岗位时,H本人表示,除B车间炉台岗位,其他岗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只能按岗位需求来安排,要求H先到综合管理科报到,后续根据岗位空缺再行调整,但是H仍然拒绝到岗 。
2014年3月21日下午,在工作时间,H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从公司3号门外出(3号门门卫因没有严格执行员工出入管理制度让H出门也已被另行处罚),根据公司制度,给予H当月按C级考核并通报的处理。
结合H以上表现,公司本着对H负责的态度,多次对其进行面谈,协调安排其工作,H不仅不予配合,还继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此,根据公司制度,“当月内受到通报批评违纪处分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的”, 当月工作操行考核等级为F,取消当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4月9日,公司向H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告知函》,通知其在接到告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随后,H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予单方面违法解除赔偿。
2014年5月21日,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公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H违纪事实有违纪单及录像为证,员工培训记录上有H签字,故单位违法解除不成立。但H的2014年3月基本工资为1040元,绩效工资为1116元,单位在3月份工资中,以H存在四次违纪,将其绩效工资全部扣除。仲裁委认为,绩效工资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单位对H的违纪行为已经作出相应处罚,判定单位应该返还扣发的2014年3月份的绩效工资1116元。
案件到此应该告一段落了,没想到H对判决不服,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提出培训签到表非本人签字,可以作笔迹鉴定。因分分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前期已经离职,单位不能判定H所说是否属实,同意鉴定签名。
结果,笔迹鉴定结果确实非H本人签名,而分公司虽然提供了录像等违纪证据,对方律师抓着这点,认为员工并不知悉公司制度,要求公司赔偿。
事情到此,相信大家都有了判断,公司本来处于有利局面,但因为培训签到是他人代签,一下落到被动挨打的地步,最后只能与对方协商调解。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同行,在员工签字时,不管是培训记录还是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时,一定要确保是员工本人签字,最好是当着人事部门的面来操作,对于不识字的员工最好加盖手印,切不可掉以轻心。人事工作无小事,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做扎实。
11
4
14
分享
14楼 moke
案列分析细致,细节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