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我国的《民法典》来调节和约束。《民法典》属于私法,只要不违背大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劳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然有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弱势一方对强势一方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关系受到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多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所以劳动关系适合长期稳定的劳动服务,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就必然要受到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有些情况还涉及到N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将面临2N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企业并不需要长期用工,并不需要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去劳动关系下的灵活用工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就是“劳务关系”,下面我们就重点来讲下“劳务关系”在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实务应用。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都会混淆劳务关系的种类,甚至产生错误的认识,劳务关系与兼职、小时工、临时工、实习生、学徒、灵活用工等概念不能画等号,但是不能说完全没有关联。例如,劳务关系就是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务中,为了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应当更注重整个工作结果,也就是说企业只需要和个人确定工作任务,时间可以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安排,劳动工具可以由企业提供或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携带,提供劳务一方不接受或者较少接受企业管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收取企业支付的报酬。
通过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企业用工实务中,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签订劳务协议
(一)一次性或者特定劳务服务;
(二)企业并不需要对从事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强管理,只看重工作的结果。
(三)该项劳务工作并不是公司主要业务单元的组成部分。
A公司为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公司员工有30人,其中老板1人、技术人员20人,销售5人、保洁1人、行政管理1人、人事管理1人、财务管理1人,为让公司更好的运营,公司拟优化人员和用公关系,哪些岗位可以进行优化。
(1)保洁签订劳务合同
原工作内容:上班时间负责办公区的卫生和绿化,确保办公区干净整洁,每天固定上下班打卡,按月结算工资。
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当天下午6点下班后,清理办公区的垃圾,对办公区的绿植进行维护,第二天早上九点前完成即可,至于什么时候来完成这个工作,公司不做要求,更加不需要打卡,劳务报酬半个月结算一次。
(2)销售签订劳务合同(代理协议)
原工作内容:制定销售计划,定期召开销售会议,定期向领导汇报销售情况,上下班打卡。
调整后工作内容:每季度公司向销售人员下达工作任务,代理人员不需要打卡,只需要到了时间周期末向公司提报销售数据,公司根据销售数据为销售人员结算劳务报酬。
(3)人事岗位人员优化
人事管理岗位人员直接优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人员较少,主要涉及一些日常事务性工作,直接人力资源外包,把跟人力资源有关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公司代理,节约成本。
(4)财务岗位人员优化
财务管理岗位人员直接优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业务单纯,进出账目相对简单,直接交代账公司处理,日常现金管理交由行政人员兼任。
不同的用工关系,必然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企业与雇员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不由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决定,而是这种关系的构成要件决定,用工关系是实用主义而不是外观主义。所以对于用工单位不可能同时享受劳务关系的“意思自治”与劳动关系的“从属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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