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也好,劳动合同法也好,都是企业和员工和谐共赢的基础保障。中小企业在贯彻劳动法的过程中,随着区域经济发达程度及企业法人的认知程度的不同,贯彻的力度也不尽相同。当然,仅仅在企业的范畴内谈实施现状的话,也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是密不可分的:企业初期,一般都是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按时发工资按时上下班就不错了,一般谈不上劳动法的贯彻。劳动法的实施会在企业发展中期及发展稳定器会逐步被贯彻起来,否则企业不会强大或者逐渐消失。
人力资源的工作,就是选人,用人,再选人及三者的循环。选人的过程若是选上人了,就是劳动法介入的开始,从劳动合同、薪酬界定、休假规定及劳保福利等等,都要有所明确,否则出了问题,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还是企业。用人的过程就是培养的过程,是一个共处期。再选人就是绩效过程下的优胜劣汰。被汰者,就是劳动法介入的结束,要做好沟通、交接、信息转移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在我处理的劳动法的工作中,主要就是纠纷。解决的途径就是两个:一个是劳动仲裁甚至是法院介入,另外一个就是沟通协商,但不论哪种途径,都是劳动法贯彻不彻底的衍生现象。因此在企业的运行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人力资源从业者及企业法人均需要明确并贯彻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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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hrm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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