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王18274:我觉得你可能是对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有点误解。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这一条的意思是,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员工有两种情况,1、一次性连续休病假最长有3个月属于医疗期内,超过3个月则不属于医疗期范围。2、间断休病假在半年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也属于医疗期范围,超过的则不属于。所以,能够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其医疗期的认定范围最大是6个月(从休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超过6个月的就已经不在医疗期认定的范围之内了。
如果这里不理解我们可以继续看法条的下一档内容: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假设如果你最开始的理解是正确的,员工在头6个月休息了87天没有超过3个月,然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又产生了新的医疗期,那么该员工一年内实际的医疗期就近似接近于6个月,这是不是就与法条中第二档,6个月医疗期按12个月累计计算一样了?你认为国家法规会有如此大的漏洞?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医疗期不是一项福利待遇,而是一个辞退的?;て?,也就是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合同。所以医疗期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解除合同的延后期,这个期限依据员工服务年限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换句话讲,当企业使用医疗期计算员工病假的时候就已经在走解除程序了,否则如果公司不想辞退员工,员工休10年病假也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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