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完成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后,如果续聘,第三份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实中如果公司与员工续签两到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文本上有”无固定期限“的选项,但直接勾选了”固定期限“。
问题1:如果员工投诉,企业以“双商协商一致”、或“或员工自愿续签两三年合同”辩护,是否成立?
问题2:续签时员工为了保饭碗或加薪,一般都不敢有异议,也难以保留有效证据。事后,员工想投诉时,是否有义务证明并非自愿?如果投诉所有续签第三份合同的员工都是固定期限,企业是否有自证义务?
枭戾 2025-03-25 11:20 回复 赞(0) 6楼
企业需提供书面证据(如员工签字的申请书、邮件记录等)证明员工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合同。
仅合同文本勾选 “固定期限” 不构成有效证据。例如,江苏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即使员工在固定期限合同上签字,若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主动提出该要求,仍属违法。
企业不得以 “默认” 或 “未提出异议” 为由抗辩。法律明确要求员工需明示选择固定期限,默示或沉默不被认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涉及劳动合同续订争议时,用人单位需对 “员工自愿选择固定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在判例中强调,企业若无法提供员工自愿的证据(如书面申请),则需承担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责任。
员工只需证明存在第三次续签且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如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续签通知等),即可启动企业的举证责任。企业若无法提供反证(如员工的书面同意),将被认定违法。
若多名员工投诉企业统一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企业需对每位员工单独举证,不能以 “统一操作” 或 “行业惯例” 免责。例如,江苏法院在判例中指出,企业不得以 “员工未提出异议” 为由集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
1.企业的 “协商一致” 辩护需书面证据支持,否则无效。
2.员工无需证明 “被迫签订”,企业需自证员工自愿。
3.批量投诉时,企业需对每位员工单独举证,否则可能面临集体赔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3-10 09:19 回复 赞(0) 3楼
1.第三份劳动合同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但这不意味着这份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到期终止,当第三份合同到期时,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还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签个2-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没啥意义。
2.员工有义务证明是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这个胁迫,是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到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使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无自证义务。
不要在这个点上纠结了,没啥意义!
上林 2025-03-10 08:02 回复 赞(0) 2楼
1成立
2有义务证明,但事实上很难证明,另外投诉其他人也都是固定期限是无用的,因为别人固定期限跟你固定期限并无因果关联。
最后说一下,其实合同期限怎么签都是一样的,不用太过纠结,比如说你现在第三份合同签固定期限,未来有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期限内,公司想要裁员或者跟你协商解除,那么这些情况即便在你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实施(需要支付N+1)。没有哪个公司想要辞退某个员工的时候会顾及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而不采取行动。第二,如果第三份固定期限合同又到期,公司想终止不续,那么依旧是属于违法辞退的行为,要支付2N的赔偿。
综上,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有用人的权利和不用人的权利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内,只要公司愿意承担解除的补偿义务,就可以解除或者说总有办法解除,这是不受合同时效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