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且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扣20%工资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扣20%工资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试用期扣20%工资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扣除了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劳动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合理的待遇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情形省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情形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