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 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问:你认为,本案中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当下返还吗?
A:能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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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不是HR忘记了停社保。而是公司一直在欠着社保费用。欠着费用的时候,是停不了社保的。所以,你要停他的,也就是要拆出到你公司的社保名单久,你得先将以前欠的社保费用缴清了。显然,一直在欠费。然后最终在社保局三催四请之下缴了社保。但其中有人早就离职了。这时你找员工退给你?可能不?明明这不是员工自愿的,而是企业方欠缴造成的,因此只有协商了。
综上,公司因自身过错未及时停保,且员工未实际取得可支配的财产利益,故公司无权要求王某当下返还社保费用。合理的解决路径是公司与王某共同向社保部门申请退缴,或通过XZSS主张退费。
司法实践倾向于否定员工的返还义务 在类似案件中,一审法院曾以 “给付不当” 为由判决员工返还部分费用,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判决,认为公司主张不当得利 “依据不足且显失公平”。法院指出,公司作为社保缴费义务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应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或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而非转嫁责任给无过错的员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强调,不当得利制度需严格审查 “获利实际可控性”,避免过度扩大适用范围。
公司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退缴问题,而非直接向员工索款 根据深圳市人社局的明确回复,若因公司未及时停保导致多缴,公司可与员工共同向社保部门申请退缴,多缴社保可通过行政程序退费。本案中,王某已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办理退缴手续,公司却坚持要求现金返还,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保制度的强制性和统筹性原则。
社保费用的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需满足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无法律依据” 等要件。本案中,王某虽名义上享有社保权益,但其无法直接支配或变现该利益(如取现、消费),且社保费用已进入社保基金统筹账户,不属于王某个人财产。二审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强调,王某 “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利益需满足退休、医疗等特定条件,而这些条件在诉讼时未成就,故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