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原来与劳动者约定发放年终奖,但之后单位以经营困难、亏损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可以吗?
这应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固定工资类年终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说明文件可知,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工资类年终奖,如实践中的“十三薪”、以固定金额形式按期发放的年终奖,此类数额固定且按周期发放的年终奖与一般激励性奖金不同,裁判机关倾向于将此种薪资认定为普通劳动报酬,企业经营困难甚至亏损均不是其拒绝支付的充分理由。
绩效考核类年终奖。对于绩效考核类年终奖,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根据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金额、发放标准等。因此,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约定并尽可能细化,以经营困难为由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衡量标准、计算依据等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