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gcao 2014-10-08 09:44 回复 赞(0) 30楼
按照医院的病假条处理,按规定处理,三期员工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裁减人员的。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对怀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有营私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女职工,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法也不予保护,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还要看该女工有没有对公司造成事实上的严重损害,如果只是上述行为建议做好心理辅导和诫勉谈话阐明利害促其改善,但公司也要考虑女工孕期的特殊性,要照顾孕妇的生理反应对工作的客观影响,《妇女儿童权益保******》也有相关的规定,所以能照顾要照顾,可以给她更换合适的岗位。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4-09-04 14:36 回复 赞(0) 26楼
法律上是没有保胎假的规定,也就是没有保胎假,有的公司设有保胎假,是作为公司福利的。
但是她有医生开的假条,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处理,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
现在人的身体素质、对孩子的重视程度、环境啊、上下班拥挤啊、辐射啊,确实对孕妇的影响很大,公司应当人性化处理,尽快能的关怀下员工,但不排除很多孕妇生完孩子,拿到生育津贴就跳槽的,让公司领导也很伤心。
通常大多数人还是有良心的,不能因噎废食。
公司莫不如就给保胎假,按照长期事假处理,期间的社保、工资由双方协商,作为公司的人性关怀,公司也不需要按照病假支付病假工资。
2505678132 2014-08-08 09:50 回复 赞(0) 25楼
20140121上海 2014-06-20 08:42 回复 赞(0) 23楼
1、可以指定专门医院去做检查,当然必须和医院先沟通好,希望医院医生如实出具病假条;
2、可以打电话到她提供的医院调查、核实情况,如果情况属实,那根据病假规定处理;
3、完善公司关于该类情况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工会,那要和工会协商通过;
4、如果身体情况可以上班,那就通知她上班,当然要安排和她身体情况符合的工作,如果还是不想上班,那就通知她,根据病假规定处理,超过国家允许病假的最长时间的,那就要劝退或以严重违章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