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里有这么一条是 是属于严重过失,并且写明严重过失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出现了以上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有公布 有员工签字
但要注意,上级命令需是合法、合理且在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若命令本身违法违规(如强令冒险作业等 ),员工拒绝执行不算严重过失,企业解除则可能违法。
若规章制度按法定程序(经民主协商、公示或告知员工 )制定,且员工签字确认已知晓该条款,当员工出现 “不接受工作检查、拒绝 / 未按要求执行上级命令” 的严重过失行为,企业收集好充分证据(如检查记录、命令传达凭证、员工不执行的情况说明等 )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以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还有合同显失公平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呢,你觉得员工上个厕所超过5分钟属于严重违纪就有效吗?
此条款约定比较笼统,直接使用风险很大。
补充一句公司写明如果不补卡就属于旷工 这个可以实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