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于生产制造行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非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设定,而是依据岗位级别来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同时该基数作为事假扣减的基数。具体规则为: 1.工资标准低于4000元的员工,其加班费计算基数设定为3000元; 2.工资标准高于4000元的员工,其加班费计算基数设定为4000元;这样设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合法合规?
不合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实用人单位只要把用于计算加班的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就可以,根本也不用再制定这种规则。
很多地方支持协商一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协商一致,根据协商执行
这个问题,还是要看地方法 规的具体规定,之前平台法务老师解释过,有的地区支持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有的地区不支持的。
你能这么问证明你知道不合法,你是想问怎么设定才合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