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聘用退休或混同用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协议,如果中途不想再聘用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总结:退休人员协议解除以协议约定和协商为主,混同用工需穿透认定主体并明确责任。企业应在协议中细化解除条款,保留履职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方案,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赔偿纠纷。
混同用工的特殊处理 赔偿规则: 若属于劳动关系(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解除需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若属于劳务关系,则按协议或实际损失赔偿. 混同用工中,若多家公司均被认定为用工主体,可能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混同用工的特殊处理 解除策略: 明确主体:优先与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若涉及多家关联公司,需通过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证据固定: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指令文件等,证明实际用工主体,降低法律风险。
混同用工的特殊处理 法律认定:混同用工常见于关联企业,需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方、工资发放主体、实际用工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主体。例如,劳动者与 A 公司签合同但实际为 B 公司工作,且两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可能认定 A、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协议未约定时,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可能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如已支付但未分摊的培训费用、预期收入损失)。例如上海某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退休人员 3 个月工资作为违约损失。 若退休人员存在过错(如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可主张减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