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对应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假如小明的累计工作年限已满5年,2023年度有5天的年休假,6月份曾休过2天年假。今年11月30日小明从公司离职,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小明本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34÷365)X5-2≈2.57天,即2天。
对于小明离职前应休的2天年休假:
未休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在离职前安排休完;
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休完的,单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