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连续工龄”是指“本企业的工作年限"